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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严重超速撞上违规掉头,两豪车事故致2死,交警认定引争议)
广西桂林交警对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引发争议。

事故现场。 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提供
今年5月27日上午,29岁的王某某驾驶一辆凯迪拉克牌轿车沿321国道机场路行驶至陆家村掉头口时,撞上正在掉头的一辆路虎牌SUV,致使路虎车上乘客蒋珍鸾当场死亡,驾驶员汤建民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现场。
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场路大队(以下简称:机场路交警)于7月28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据文书编号尾数下称《006号认定书》,下同)显示,经鉴定,凯迪拉克车发生碰撞前5秒至0.5秒的行驶速度为170-173公里/小时。王某某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且严重超速,负主要责任,汤建民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行驶,负次要责任。

机场路交警首次认定凯迪拉克驾驶员承担主责。
王某某申请复议后,机场路交警于8月2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下称《061号认定书》),增加了“汤建民驾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等内容,认定王某某和汤建民负同等责任。

复核后,机场路交警认定两驾驶员同责。
9月11日,汤建民的女儿汤女士告诉澎湃新闻,家属对机场路交警作出的《061号认定书》严重不满,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夫妇回家途中遭遇车祸遇难
据汤女士介绍,父亲汤建民今年64岁,母亲蒋珍鸾今年65岁。5月27日,父母给外孙女办完百日喜宴,开车返回桂林市灌阳县老家。两人在回家途中,遭遇了这场夺去他们生命的车祸。
《006号认定书》显示,事故发生于27日9时35分许,事故地点位于桂林市临桂区321国道机场路快速路段世纪立交桥往东800米处。该路段为双向8车道,中心有隔离花带,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006号认定书》记录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王某某驾凯迪拉克车沿321国道机场路快速路段由东往西最左侧车道超速行驶至陆家村掉头口时,遇汤建民驾驶路虎车沿世纪立交桥南侧辅道行驶至陆家村掉头口由南往西掉头,凯迪拉克车头与路虎车身右侧发生碰撞,造成蒋珍鸾当场死亡,汤建民于同日经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抢教无效死亡,以及王某某、蒋某、赵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检验,王某某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凯迪拉克车发生碰撞前5秒至0.5秒的行驶速度为170-173公里/小时。
机场路交警分析,王某某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且严重超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汤建民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据此,机场路交警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过错行为,在此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汤建民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过错行为,负次要责任。
复核后,交警认定两驾驶员同责
王某某以《006号认定书》程序不合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准确、责任认定不公为由,向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下简称:桂林交警)申请复核。
8月13日,桂林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以《006号认定书》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责令机场路交警根据有关规定对案件进行重新调查、认定。8月26日,机场路交警作出《061号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和汤建明在此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澎湃新闻对比两份认定书发现,两份认定书中记载的“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一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一致。
在“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中,《061号认定书》增加了“对汤建民予行静脉及心脏抽血均未能抽取到血液,无法提取汤建明体内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的内容,以及“路虎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无法测算”的内容,并将“原因分析”更改为:王某某在限速80公里/小时的路段上超速行驶(实测值173公里/小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汤建民驾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006号认定书》中,机场路交警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和第42条第一款;汤建明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而在《061号认定书》中,机场路交警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一款,汤建明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9条第2款。
死者家属:将提行政诉讼
因不服《061号认定书》,汤女士于9月2日向桂林交警提出复核申请。7日,桂林交警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作出《告知书》称,因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汤女士的二次申请不符合受理的条件,如对案件处理结果还有异议,可在法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汤女士说,家属无法接受《061号认定书》的认定结果,已委托律师准备提起行政诉讼。
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广西翔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斌称,王某某严重超速、未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行驶过程中未注意前方道路情况应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王应当承担本次事故产生的主要责任。根据其他车辆行车记录仪拍摄到的现场视频及经车辆EDR数据检测鉴定结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前并未减速,且以蛇形变道的方式在事发路段飞速超车。
唐斌认为,当时王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已无法再认定为“正常行驶的车辆”。此外,如此严重的超速,一般驾驶员在掉头过程中很难预见,继而无法对可能发生的危险作出预判并采取规避措施。
就机场路交警所作的两份认定书受质疑一事,澎湃新闻联系桂林市公安局宣传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可直接与桂林交警宣教科对接。桂林交警宣教科一名负责人称,其不在单位,让记者联系其他负责人。截至发稿前,未能得到到桂林交警宣教科有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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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新闻”微信公号9月12日消息,前不久,铜川市新区发生了一起电动自行车与小轿车相撞事故,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经医治无效不幸身亡。
本文图片均来自陕西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新媒体“第一新闻”微信公号
事故中,4辆当时停在路边的小轿车因妨碍视距影响正常通行,被交警大队认定为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同样被追究责任。
据办案民警介绍,事发当日,冯某驾驶陕B临0069XXX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铜川新区复兴路与建业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张某驾驶的陕AU0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冯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冯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时,该路口西侧中央绿化隔离带端头由西向东依次停放的陕A99XXX号、陕D1LXXX号、陕B6EXXX号、陕A7GXXX号4辆小型轿车妨碍视距影响通行。

后经该大队调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冯某、张某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违停车主朱某、王某、熊某、颜某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车辆,遮挡了道路内车辆驾驶人的视线,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应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目前,该事故正处于赔偿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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